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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贵峰
裸条
指通过一款熟人间网络借贷平台贷款时,以借款人手持身份证的裸体照片替代借条。如果违约,放贷人以公开裸照的手段作为要挟逼迫还款。
"裸条”借贷,不容“裸奔”
日前,有网友通过微博爆料称,有人通过一款熟人间网络借贷平台提供“裸条放款”。12日,记者辗转联系上一名自称受害的女大学生李丽(化名),李丽告诉记者,在一些借款QQ群里只要喊一句“谁接女生裸条”,就会有很多人联系。
(据6月14日《兰州晨报》)
在明知可能面临“以公开裸体照片作为要挟”的情况下,一些女大学生仍选择以“手持身份证的裸体照片替代借条”方式,获取所谓的“裸条”借贷,并最终身陷被公开裸照的麻烦,不得不说,这些女大学生的这种选择和做法,既不理性,也不自重。
但在批评这些女大学生这种“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裸条”借贷行为的同时,更应该看到,这种实际上以“裸照”为抵押、以“公开裸体照片作为要挟”的借贷方式本身和相关经营者的行为,不仅显得十分“缺德”,而且也明显涉嫌多重十分严重的不合法和违法。如从“借贷抵押”的角度,依据《担保法》等法律,只有抵押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才能成为合法的借贷抵押物,而“裸照”根本不属于一种正当合法的抵押物。而从“借贷合同”角度,这种以借款人“裸照”作为抵押借条,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事实上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依据《合同法》,“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
而具体从“以公开裸照为要挟逼迫借款人还款”行为来看,这种讨债方式和行为,实际上还进一步涉嫌构成严重的违法侵权。比如,从公民人身权利角度,“公开裸照”可能涉嫌侵犯借款人的隐私权、构成对其人格权利的侮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散布他人隐私、公然侮辱他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从社会管理秩序的角度,“公开裸照”还可能进一步涉嫌非法传播淫秽物品,如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面对这种涉嫌多重违法和不合法的“裸条”借贷,除了应该加强对相关大学生加强教育和引导之外,对“裸条”借贷现象本身,公安部门、金融监管、工商管理和网络监督等部门要采取联合行动,切实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打击网上高利贷团伙,不能任其“裸奔”。
“欠债还钱”当然“天经地义”,但“天经地义”不可或缺的前提和界限无疑还有:“借债还钱”的所有过程和环节——无论是放债、还是讨债,都必须建立在严格依法、守法的法治秩序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