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目录:理财投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于2017年6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方式发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7月1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7月9日~7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9日15:00~2017年7月10日15:00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前埔路16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李五令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3名,代表有表决股份共403,563,750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8039%。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有10人,代表有表决股份344,530,119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2.1541%。
(2)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13人,代表有表决股份59,033,631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0.6498%。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公司总股数的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各子议案需要逐项审议)
关联股东魏罡先生、曾建宝先生、陈淑美女士、陈海洲先生、李巧巧女士、苏卫标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数不纳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数,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 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标的股票数量
表决结果为:同意392,469,9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83,241,83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06%;7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1.3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授予日、等待期/限售期、行权日/解除限售日、禁售期
1.4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和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5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1.6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7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1.8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回购/回购注销的原则
1.9 公司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的程序
1.10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11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本议案及各子议案均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二)《关于将实际控制人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的近亲属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
关联股东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数不纳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数,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94,777,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8%;反对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2,497,86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16%;7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8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三)《关于公司的议案》
(四)《关于的议案》
本次会议议案内容详见2017年6月22日、2017年6月23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及其内容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志军、司政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