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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没有偿还,被股东直接注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公司注销股东会决议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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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要点:在实务中,能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公司对外欠有债务未付,股东却直接把公司注销了,股东要对此债务承担责任吗?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是公司法的核心制度,正常情况下,对于公司所负的债务,根据公司法相关理论,公司的债务肯定是由公司承担,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但是,公司未清算直接注销或虽已清算但未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得到清偿,这种不依照法定程序,恶意违规注销公司,该公司清算组成员要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被注销前,对于已知的债权人要履行通知义务,对债权进行申报。如果清算组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不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即通过清算报告的,该行为属于虚假清算,是违法行为,因此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公司欠债没有偿还,被股东直接注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实务案例分享:被告陈某兵是蓝图公司的唯一股东,蓝图公司因拖欠加工费被诉财富公司诉至法院,诉讼期间蓝图公司向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陈某兵是清算组的唯一成员及股东。法院认定,陈某兵作为蓝图公司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违规注销蓝图公司,依法应对蓝图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财富公司诉称: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财富公司与蓝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判令蓝图公司支付财富公司加工费120130.01元及利息。

财富公司依照该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2017年7月17日,法院向财富公司发《查证结果通知书》,告知:蓝图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拟终结本次执行。至本案庭审辩论终结前,未执行到任何财产。

蓝图公司是于2013年9月5日登记成立的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股东陈某兵,认缴出资5000万元,实缴出资0。2016年10月17日,蓝图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清算报告》办理了公司核准注销登记。

蓝图公司的《清算报告》内容的第五项:企业账本及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由陈某兵投资人保存十年,本投资人承诺予以妥善保存。投资人保证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原告财富公司认为,被告作为蓝图公司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在明知蓝图公司拖欠原告加工费,且原告已经起诉的情况下,清算组并没有向原告发出通知,告知原告申报债权,也没有将蓝图公司对原告的债务列入清算报告进行清算,蓝图公司的清算、注销程序违法,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和第二十条规定,被告应对原告无法向深圳蓝图科技有限公司实现的债权及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原告财富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拖欠原告加工费120130.01元及加工费利息。

判决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蓝图公司在作为债务人被起诉期间,决议解散并进行清算。蓝图公司明知与财富公司之间存在尚未结算的交易,却未将相关清算事项告知财富公司,亦没有预留财富公司债权份额,虽蓝图公司有刊登公告,但不能免除其主观上对财富公司隐瞒的故意,蓝图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现财富公司对蓝图公司享有债权已经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陈某兵作为蓝图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应对财富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生效民事判决的内容,陈某兵的赔偿金额明确,应向原告赔偿加工费120130.01元及利息。

财富公司有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诉求,该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是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债务的一种强制措施,同时也是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属于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同时也是债权人享有的合法权益,迟延履行债务的加倍利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财富公司要求自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起计付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被告陈某兵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财富公司赔偿民事判决书项下的给付义务,即向原告财富公司赔偿加工费120130.01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的加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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