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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68 股票简称:中国建筑 编号:临2018-073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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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本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并于2018年7月28日公告了《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即2018年1月27日至2018年7月28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2018年1月27日至2018年7月28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
经核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601668 证券简称:中国建筑 公告编号:2018-074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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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40层4009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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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大会主持,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2人,董事长官庆、董事杨春锦、余海龙、贾谌因公务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李剑波、田世芳、卢彦斌因公务未能出席;
3、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薛克庆出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1.01 议案名称: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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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议案名称: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3 议案名称: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的来源和数量
1.04 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第三期授予情况
1.05 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禁售期和解锁期
1.06 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和授予价格
1.07 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授予和解锁条件
1.08 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不可转让及禁售规定
1.09 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10 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程序
1.11 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12 议案名称: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13 议案名称:特殊情形下的处理方式
1.14 议案名称:本计划的管理、修订和终止
1.15 议案名称: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1.16 议案名称: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
2、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获授情况的议案
3、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股票回购的议案
4、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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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第1、2、3、4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均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旭琦、李孟扬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601668 股票简称:中国建筑 编号:临2018-075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回购开始公告
●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实际回购金额为准
●回购的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之日起1个月内,即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月3日。
一、股份回购的依据及回购数量
2018年7月27日,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2018年11月1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及《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获授情况的议案》;相关议案于2018年12月3日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拟授予人数不超过2200人,占公司2017年职工人数的0.81%左右,授予总股数不超过6.6亿股,授予总股数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不超过1.6%。其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李百安、邵继江、黄克斯、薛克庆4人,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8万股/人,合计授予192万股,占本计划授予总股数的比例为0.29%。公司关键骨干人员不超过2196人,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65,808万股,占本次授予比例的99.71%。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开立限制性股票回购专用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已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未与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达成回购股份的意向。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定价原则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公司在回购期限内从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份的实际价格。
公司回购股份的申报价格不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或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不申报回购。
四、拟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和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资金总额为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乘以每股实际回购价格,具体金额以实际回购金额为准。
回购股份数量为本计划所确定的授予股数不超过6.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6%。
五、回购股份的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之日起1个月内,即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月3日。
公司在以下窗口期不回购股份:
1. 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 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管理层对本次股份回购的影响分析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本计划的总成本将在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分期确认,该总成本根据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和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确认。本公司将在限制性股票解锁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相关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本计划实施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的影响以各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