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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ICO与目前大热的区块链技术和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6月份以来,随着国内的量子链、公信宝等项目收益高达几十倍,ICO又开始出现一波热潮。但因为监管的缺乏,项目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等原因,也使得该市场良莠不齐、乱向众生。
虽然目前ICO行业存在诸多的乱向,但也是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最大的价值是打破了一二级的界限,让中小企业可以便捷的面向环球获得代币的融资。
7月25日,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SEC)发布调查报告表示,目前虚拟组织发起的邀请及销售仍然属于美国证券法律管辖范围以内的活动。
事实上,这项数字资产界从IPO概念引申而来的融资活动,其监管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而在业内人士看来,SEC的上述监管表态意味着ICO仍然属于证券活动,同时与之形成的数字资产的证券属性或亦被强化。
SEC认为,无论被称之为“ICO”还是“Token Sales(代币销发)”,虽然其使用区块链技术,但仍须适用于证券法监管。“无论使用了何种术语、应用了何种技术,是不是证券的认定取决于事实和环境,特别是交易的经济属性。”SEC认为。
分析人士认为,这一定调也和国内监管部门在资产管理等创新金融领域反复重申的“实质大于形式原则”不谋而合。
业内目前也有讨论,首先可以参考目前成立的众筹平台,来对ICO平台进行监管,在起初的发行环节强化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等责任。另一种是对数字代币交易平台进行监管,试图在代币的交易环节加以监管,但是数字资产的交易平台是客观中立的,而如果过分强调交易平台的责任似乎在法理上也不尽合理。但问题在于,即便强化了代币交易所的监管,代币往往还可以去中心化地来进行。通过代币交易平台监管的方式也不现实,往往也会出现监管滞后,也很难实现有效监管。
为此,有法律专家认为,为了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将监管重心前移发行环节,侧重事前监管。对于 ICO 的监管,一方面监管层应当及时、适时地介入;另一方面,不能为防范风险,以“一刀切”地方式进行过度监管,乃至禁止。
数据显示,2017年以来,通过上述平台完成的ICO项目累计融资规模达63523.64BTC、852753.36ETH以及部分人民币与其他虚拟货币;而以2017年7月19日零点价格换算,折合人民币总计26.16亿元,累计参与人次达10.5万。
而在规模膨胀的背后,相应的信披、风险应对等机制空白却有待填补。
专委会就在报告中坦言,“ICO存在诸多潜在风险,包括项目失败或跑路导致的资金损失风险、价格剧烈波动引起的金融风险、借ICO进行的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