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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注销股东会决议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返回目录:理财投资

证券代码:300623 简称:捷捷微电 公告编号:2019-010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2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1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15 日 15:00 至 2019 年 2 月 1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启东科技创业园兴龙路8号办公楼3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善兵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114,095,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47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13,83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33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62,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5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758,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7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49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3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62,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5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089,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5,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52,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73%;反对5,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官昌罗律师、吴楠楠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18日

证券代码:300623 简称:捷捷微电 公告编号:2019-011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召开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7,100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79,742,660股变更为179,725,56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和减少注册资本事宜。

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2019 年2月18日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2G20180293-00001号

致: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9年2月18日(星期一)召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官昌罗律师、吴楠楠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六)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七)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八)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2019年1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3. 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5. 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19年2月18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江苏省启东科技创业园兴龙路8号办公楼3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2月17日至2019年2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18日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17日15:00至2019年2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黄善兵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4,09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770%。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3,83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311%。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9%。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投票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089,4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49%;反对5,8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52,45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6673%;反对5,85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327%;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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