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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
公司非依法清算便注销
股东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秘书 石笛
市场交易风险日渐凸显,企业经营不善对外承担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更有甚者,企业面临破产后被注销也时常发生。对这样的企业享有债权的当事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就极为重要。
案情简介
谭某与轮胎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轮胎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为谭某出具欠据,轮胎公司经理高某作为经手人在欠据上签字。2016年9月3日,高某违反法律规定,私自注销了轮胎公司。因轮胎公司未偿还谭某欠款,根据法律规定,请求轮胎公司的股东即高某承担赔偿责任返还欠款及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
登记,股东应否承担责任?
仲裁结果
支持谭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评析
仲裁庭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轮胎公司清算小组提交的用于申请企业注销的股东会决议中,高某为公司的股东,承诺“全体股东同意会议所议事项并经股东本人亲笔签字(盖章)确认,如有虚假全体股东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现轮胎公司存在仍有未获清偿债权及未清偿债务、清算报告内容虚假、公司清算程序违法等问题,故高某应按照承诺向谭某承担赔偿责任。
哈仲提示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经营不善的情形,成立清算小组后会以注销公司、登报公告等形式处理公司后续事宜。而对该公司享有债权的当事人应当时刻掌握企业各种动态信息,以保障自己的权利,尤其是发现公司非依法清算就注销后,应当拿起法律武器,要求相应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编者简介
石笛
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审理部工作人员,仲裁秘书。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简称哈仲,英文简称HRBAC)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于1996年8月组建的哈尔滨地区唯一的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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