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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与“泛亚”之间究竟是何法律关系
近日,有媒体报道,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遍及全国各地的投资者近430亿元资金无法兑付。从有限的资料,以及披露的合同文本来分析,投资者购买的是泛亚设计的一款叫“日金宝”理财产品,其基本模式是为金属买卖合同的买方进行垫资,而买方不从卖方提货就需交纳投资人日5%的滞纳金,由于买方属于投机交易,并不以提取现货为目的,所以宁可交纳滞纳金以博取较大收益。对于投机客交纳的这部分滞纳金,泛亚从中扣取千分之一点二五的管理费,投资人年化收益率则高达13.68%,满180天则自动进行还款交割。由于投资人不是买卖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当然不承担价格波动的风险。从这一模式来分析,投资人与“投机客”之间属于借贷法律关系,泛亚在其中充当了融资平台的角色,由于泛亚做出过“收益每日结算”、“资金随进随出”等兑付承诺,因此泛亚还应对投资人资金承担兑付责任。如此,“日金宝”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包括投资人与金属投资客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以及投资人与泛来之间的融资担保法律关系。
二、“日金宝”理财产品是否合法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企业经营理财业务应取得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泛亚是有色金属现货交易所,可能不具备经营理财业务的资质和牌照。如果推论“日金宝”是泛亚自主经营的一款理财产品,泛亚的行为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从“日金宝”的交易结构来分析,投资人的资金有没有和金属“投机客”实现“点对点”的对接?如果没有对接而是将资金直接进入泛亚的账户,再由泛亚将资金匹配给投机客或支付给卖方企业,那么“日金宝”便成为“资金池”,泛亚可能会嫌疑非法集资类犯罪。从各方的交易动机来看,投机客并非以获取现货金属为目的,而泛亚作为现货交易所却放任投机客进行套利交易,并且通过“日金宝”为投机客提供融资服务,无限放大了投机风险,其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可谓是包赚不赔的暴利。
三、政府应否对投资人损失兜底
泛亚事件涉及的投资人众多,投资人在决策之时轻信了“稳赚不赔”的各种承诺,并对“刚性兑付”深信不疑。对于有实力的金融平台而言,遇到危机时往往以刚性兑付息事宁人,但倒闭或“跑路”的金融平台早已不是什么坊间新闻,此时投资人或公众往往将焦点转向政府,期望政府能够出面解决危机,甚至希望政府对投资人损失进行“兜底”,殊不知这种观点和期望是不现实的。首先,从政府职责的角度分析。政府只能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对交易的秩序进行规范,维护的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然后通过行政执法查处不遵守“游戏规则”的市场主体,但是政府作为监管者没有义务对一方的违约、违法行为“买单”。其次,从投资人行为来分析,该行为是一种以获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既然是商业行为,就伴随着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就是投资不能收回的风险。国家对投资理财已有相应的制度规范,对于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各地政府反复对市场进行教育,并且公示了一些典型案例,投资人对这些规则和信息不能熟视无睹,哪怕是相关职能部门存在监管上的不作为,但也不能排除投资人对投资风险进行慎重判断的义务。最后,从法律层面分析。政府相关部门与泛亚之间,投资人与泛亚之间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危机和风险的暴露只是可能触发了政府对泛亚进行监管和查处程序的启动,并不当然地理解为政府应当为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并不复杂,对于商业这样的私人领域,政府没有义务对投资人行为是否具有风险进行事先审查,公权力应遵循非请莫入的原则,如果公民发现违法犯罪的线索,完全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进而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如果政府对投资人损失进行兜底,那么任何商业风险都不复存在了,进而转嫁给全体纳税人了。
四、泛亚事件对投资人有何警示
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没有关于投资理财产品“刚性兑付”的规定,投资者应自担风险。当然,为避免社会矛盾,一些理财机构还是通过“托底”的方式来化解矛盾。但是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未来的立法趋势还是将金融平台公司定位于信息中介,泛亚在设计的“日金宝”产品时对投资人提供增信和兑付承诺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问题,其风险是不言而喻的,对此投资人应当有所警醒。首先,收益与风险是成正比的,在高收益的诱惑下,投资者应具备和加强主动分析和识别风险的主观意识。对泛亚等机构的资质和资格应进行主动的审查和判断,这样有助于对“日金宝”等产品的合法性形成一个合理的推断,如果涉嫌违法,凭其天花乱坠的介绍,也断不会冒然投资了。其次,投资人应了解国家金融类的法律法规,尤其关于投资理财和非法集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仔细阅读纸质的和电子的法律文本,一旦发现与其宣传的内容不一致,甚至发现不合法的情形,就应立即终止交易,避免上当受骗而蒙受资金损失。对于比较复杂的金融交易产品,在决策时尽量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然后再决定要不要进行该笔投资。最后,不要轻信宣传用语。保本、零风险等宣传用语,并不能阻断一个成年人对其行为过失的承担。从制度角度而言,商业风险、违约责任和政府权力的界限还是相当清晰的。作为一个投资者,应当对投资行为可能产生的商业风险承担后果,但是如果这种后果的承担是由于自身没有尽到一个投资人应具备的风险意识,没有采取相应的风险判断的方法和步骤,那也未免太可惜。
总之,投资人可以选择向泛亚继续维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泛亚可能涉嫌违法的相关线索,如果泛亚最终无法兑付,那么投资人最终能得到的是那些被投机客炒得高得离谱的“买卖合同”而已,到时那些有色金属的价格几何,仍属未知。
作者|李亚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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