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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遵循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0月2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告前6个月内(即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在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前六个月,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外,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述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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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人员,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根据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该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该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亦不存在激励对象或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
特此公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