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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退出机制-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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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版

新文化讯(记者 黄艳丽 陆续)12日,我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意见》提出,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自融自保、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产管理产品、股权众筹等活动。

主发起人须为实力雄厚企业

省金融办解读称,在对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的要求上,按《意见》规定,今后我省新设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必须为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应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意见》的主要目标是通过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政策体系,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强化监督管理,推动公司治理结构改善,提升经营能力,引导其有效缓解“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小贷公司须挂统一标识

我省将如何强化监管,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对此新规也有明确要求。

《意见》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无条件接受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及抽查工作。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管理。未经省金融办批准,擅自开展除开业批复规定业务的,由当地主管部门约谈高管、严重警告,限期整改。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停业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展业务的,或者开展业务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地方主管部门上报省金融办批准,取消其经营资格。当年累放不足注册资本金20%的,视同六个月未开展业务。

严格规范悬挂标识牌匾和警示牌制度。小额贷款公司须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由省金融办监制的“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统一标识”牌匾,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公众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警示牌。

利率可与借款人自主协商

自2008年试点以来,我省一直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意见》出台后,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将如何管理和规范?

据悉,我省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最新司法解释利率放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放贷业务,可以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和综合有效利率,但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不得利用互联网非法集资

《意见》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自融自保、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产管理产品、股权众筹等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不得利用互联网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超过经省金融办审批的经营区域,跨界经营小额信贷等业务。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退出机制。在审计、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如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账外经营、违规融资、违规放贷、洗钱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意见》要求各级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工商等相关部门严肃查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对确实经营不善、风险较大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实施关闭清算、依法实施工商注销等市场退出措施,或由实力强、经营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兼并重组。省金融办将另行下发通知,专门对小额贷款公司预警、整改、停牌制度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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