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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网5月11日 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走正常退休程序,而是通过他人弄虚作假违规办理退休手续,“走捷径”提前退休并领取养老金,这样的投机取巧、违规操作行为到头来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2016年4月,吉林省人社厅查处了一起伪造证明材料,违规提前退休案件。
经查,某单位职工董某为了能够提前退休,伪造了“从事野外工作满11年”的证明材料,使其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据悉,董某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行政办法》的相关规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
截至2016年1月,董某违规领取了养老金44831.69元。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最终,董某被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金44831.69元,并处骗取金额二倍89663.38元的罚款,同时向董某所在单位下达了行政执法建议书。董某于处罚当日返还了骗取的养老保险金,并上缴了罚款。
骗取养老金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目前,骗取社会保险的形式各式各样,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主要是个人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骗取养老保险金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伪造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编造档案年龄、特殊工种年限办理提前退休,伪造、编造人事档案以增加视同缴费年限,伪造编造用工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补缴养老保险费,伪造、编造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文件等。中金网
骗取养老金怎么处罚?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法律解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按照诈骗公私财物行为定罪,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为量刑定罪制定了统一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骗取社保金按诈骗罪追究刑责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主要是个人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实践中,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多种形式,如在养老保险中,有的伪造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有的伪造、变造档案年龄、特殊工种年限和病历等办理提前退休;有的伪造、变造人事档案,以增加视同缴费年限;有的伪造用工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补缴养老保险费;甚至还有已经去世的人仍在领取养老金的事例。在医疗保险中,有的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医疗卡就医;有的伪造、变造病历、处方和医疗费票据等。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对于骗保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解释,将骗取社保金列为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今后,对于类似骗保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仅要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还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5月11日中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