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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不抵债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个人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却不能通过同样的方式,解决困难,期待“东山再起”。这样的现状既困扰着法院,也困扰着部分本无意成为“老赖”的欠债者。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报告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时强调,“基本解决执行难”正处于攻坚克难、决战决胜的最后关键时期,也到了推动长远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窗口期,并为此建议完善执行立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图片来源:截自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这一建议,让个人破产制度再次引起公众关注。
制度缺乏 一些债务债权成为烂账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曾有人这样调侃:“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企业破产法,只能算半部破产法。”
不过,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注意到,各界呼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议不在少数。
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建议制定我国《个人破产法》,“我国目前仅有《企业破产法》,而没有《个人破产法》,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资料图(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汤维建指出,现代的破产法既有清算功能,也有保护功能。破产法中的强制和解制度、自由财产制度和免责制度等等,都是对债务人进行破产保护的制度。如果缺乏《个人破产法》,对陷入债务困境中的自然人而言,就难以享受到由破产法带来的法律保护“红利”,他们所负的债务也永远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加以免除。
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造成大量本是“执行不能”的案件也涌向法院并进入执行程序,成为制约执行工作的一个大难题。记者注意到,10月底,最高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近三年,真金白银执行到当事人口袋中的金额达4万亿元;但“执行难”这个帽子始终没有摘下来。据《人民法院报》:
2016年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884万件,同比增长105%,执结1693.8万件(含终本案件),同比增长120%。实际执行到位金额4.07万亿元,同比增长了76%。此外,三年来生效裁判文书的主动履行率逐年提高,2015年为44.76%,2016年为50.52%,2017年为56.97%。
需要解释的是,所谓“执行不能”,指的是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
资料图(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商事案件中,约18%的案件是“执行不能”案件。
这类案件所涉债务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如“僵尸企业”;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的倪寿明认为,我国因为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形下,债务人本人不能申请破产,债权人也无法申请债务人的破产,一些债权债务就此成为烂账,长期缠绕着债权人和债务人,让双方都背负着包袱,不仅极大地污染了社会信用,对双方利益也都造成了损害。
信用卡纠纷案件快速增长
为什么需要个人破产制度立法?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副教授殷慧芬认为,当前随着管制的日趋放宽,以及消费者价值观的改变等,近些年来我国的消费信用市场发展迅速。消费信用的扩张不可避免地导致消费者过度负债的增加。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2017年,我国个人消费贷款余额超过31万亿元。2014年信用卡发卡数量共计4.55亿张。2018年3月底,信用卡发卡数量高涨至6.12亿张,人均持有信用卡0.44张。
值得注意的是,因严重透支或延期还款引发的信用卡纠纷案件也在快速增长。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2014年,全国新收信用卡纠纷案件95,120件,2015年,信用卡纠纷案件增至169045件,较2014年上升74.28%。
资料图(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个人破产与成为“老赖”有何区别?
申请破产后,是不是可以不用还债了呢?债务人将受到哪些限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指出,不要以为只要申请破产就可获得免责,更不要将个人破产等同于“逃废”个人债务,此种错误的观念将制约着我国破产制度的进步和法治市场的建设。
他表示,对于可免责的债务,有的国家明确规定以偿还部分债务作为免责的条件,有的则是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持续3-5年)的经济生活进行限制,通过事先确定的债务调整方案或者清偿方案来调整。
以我国香港地区为例,破产人的破产期间为4/5年,在住房方面,破产人最长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产内12个月,期满后破产人必须腾退后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变现偿还债务。在日常生活中,破产人除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开支外,其他全部收入均应交付给受托人用于偿还债务;破产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费行为;在信贷消费超过100港币时,应当事先向对方告知其破产人的身份。
在澳大利亚,一旦宣布破产,意味着债务人放弃了所有的财务及资产的控制权,而交给受托人。根据澳洲现行的个人财产保障法案(The 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ies Act 2009),破产个人名下的家庭住房并不在财产保护清单中。换言之,破产将很有可能导致家庭住房被用于变卖以冲抵贷款。此外,宣布破产后,如果要出境,债务人必须得到受托人的批准。
资料图(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曾撰文指出,随着央行个人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尤其是“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等平台的建成,再加上金融系统之间的互联,合理获取个人信用记录可以说手到擒来,躲债、逃债将越来越躲无可躲、逃无可逃。
一位律师向记者强调,从国际经验来看,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保护的是善意、诚信的债务人,而不是恶意的债务人。同时,由于个人破产制度对破产者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会对个人在信誉、工作、生活、社交、婚姻等多个方面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所以一般人除非是万不得已,是不会轻易申请破产的。
换句话说,对破产者的消费限制与有关部门对“老赖”的限制存在相似之处,但不同的是,“老赖”基于失信受到种种限制后,债务不会减少一分钱;个人破产制度中,破产人受到各种限制后,因部分债务会获得豁免,还有“东山再起”的可能。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