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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报销管理,规范公司财务报销行为,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以此对报销行为进行规范要求:
二、范围
2.1、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人员。
2.2、报销项目范围:报销项目内容必须是因本公司事务需要发生的费用,报销项目必须客观真实。
三、费用报销一般规定
3.1、报销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
3.2、报销项目内容必须与事实一致,客观、真实。
3.3、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报销单需由部门经理审核,副/总经理审批后给予报销。
3.4、报销5000元以上需提前一天由部门文员通知财务部备款。
四、报销费用标准及规定
4.1、差旅费报销:出差人员凭审批后的《出差申请单》批准项目办理报销手续,出差人来回车费报销仅限于火车(除火车软卧、出租车)、汽车费,依票面金额实报实销;如需要住宿且不住办事处,每天包干上限300元;如住办事处,每天包干上限150元;两人同行,住双人间,另增加住宿费用100元(异性除外);公司举办的各地的商务活动,由公司统一与酒店结算,该预算按办事处的标准申请。如出差过程中有新增或变更出差目的地的情况,需电话征求部门经理同意。否则,超出《出差申请单》上注明的目的地所在市管辖范围开销的费用,不予以报销。出差人员应在回公司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根据差旅费用标准填写《费用报销单》后,并按审批程序办理。
4.2、招待费、送礼费报销:必须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一切交际行为视同个人行为,公司一律不予以报销。经办人在事情办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按日常费用报销一般规定及流程办理报销手续。
4.3、所有应酬费用需提前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费用申请单》签字后传真或扫描至商务助理处后交部门经理签字,报销应酬费用时需同时提供《费用申请单》和《费用报销单》,方可生效。
4.4、快递费或运费报销:快递费和运输费报销时需备注清楚客户编码、采购订单号等信息,并附上快递单或货物运输单、收据或发票;所附票据上注明的内容必须与快递单、货物运输单上一致。
4.5、维修费报销:所有维修类费用,必须事先如实填写《维修申请单》,并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当维修项目验收完毕后,持合法票据并附上《维修申请单》办理报销手续。超过2000元的维修项目需要有维修结果验收单并要求列示保证期。
4.6、汽车费报销:加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必须取得合法票据;汽车维修和保养项目需付上维修项目清单,其他汽车费用原则上均要取得合法的票据,否则不予以报销;同时,报销单上需备注清楚上次报销时至本次报销时起止里程数。
4.7、零星采购类报销:报销时需附上《请购单》或《采购单》、《送货单》、《入库验收单》、发票或收据,不需经仓库验收的,必须有请购经办人在送货单或收据上签收。
4.8、市内交通费报销,公司人员临时外出办事发生的交通费,按实际发生实报实销,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车。内销业务人员不能报销此项费用。
4.9、其他费用报销:依取得的合法票据参照费用报销一般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但需事先征求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依要求办理报销。
五、报销的其他要求
5.1、报销单据原则上每周或每月报销一次,最长不得超过40天,逾期不予办理;各办事处人员的报销票据由部门经理审核后给予报销,原始票据每月底需寄回公司至商务助理统计后交财务部留底。
5.2、《报销费用单》的填写要求,报销部门、日期、费用项目类别、报销人签名都必须清晰、整洁;报销金额大小写数字必须一致,不得涂改;大定金额处为“零”必须写“零”,不能以“X”或其他符号代替,如有含糊的或不明了的情况,一律退回。
5.3、报销单粘贴要求:报销单据有发票又有收据的,需分两张《费用报销单》报销。报销票据要分类别、按面额的大小分类粘贴, 并在粘贴处注明各类面额票据的张数和总金额。粘贴顺序为:报销单→发票或收据→其他明细类原始单据→申请类单据。
5.4、 报销项目不符合标准,或填报单据不符、金额不符、重复报销,一律退回。
六、 费用报销流程序
报销人填单→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复核→副总或总经理批准→出纳通知报销人→报销人签名→付款或转账支付。详细见文件编码:QW-FD-001号《费用报销流程图》。
七、报销单付款结算规定
7.1、财务部收到审批后的报销单,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7.2、付款方式规定:同一报销人累计报销金额小于1000元时,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同一报销人报销金额大于1000元时,一律从银行支付,报销人在填写报销单时需在备注处清晰写好银行账号、收款人、开户行等信息;如有特殊情况需现金支付时,请提前两天通知财务部备款。(要求提供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账号)。
7.3、报销付款时间规定:每周三、五统一办理支付,逾期顺延。离职工资支付时间同样于每周三、五统一办理支付。
7.4、已付款的单据,出纳要及时盖上“现金付讫”或“转账付讫”专用章。
八、本制度解释及说明
本制度未尽事项,依财务部要求办理,如有与本制度冲突之处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说明,并依财务部提出之新要求执行。
九、附则 本制度由201X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