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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7年1月26 日。
一、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基本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情况
2015年12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53号)核准,公司向北京天融博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67,743,613股,发行价格19.19元/股,并于 2015年12月29日验资完毕。2016年 1月15日,新增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锁定期为 12个月。
2、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非公开发行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承诺:本次认购的新股,自本次发行结束后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在限售期间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对公司不存在其他承诺。
3.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不是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7年1月26日。
2、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67,743,6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2916%。
3. 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融博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其所属的35个账户持有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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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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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东方能源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东方能源关于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华安证券对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