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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出去的车联系不到了,车上的GPS也没有信号了,一汽车租赁单位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竟是租车人已将该车辆进行抵押借款。近日,该租车人女子王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据悉,被告人王某与被害单位——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约定以租金每月3300元的价格,租赁该公司轿车一辆,租期为8个月。被告人缴纳了租金后,将该车辆开走使用。就在该汽车使用期限还剩一个月的时候,被告人王某隐瞒汽车的真实来源,与某公司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车辆质押借款协议声明》,将其租赁的上述汽车质押给某公司并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人王某无力赎回车辆,某公司将上述车辆出售,上述汽车的GPS定位设备被拆除。
在无法定位到车辆之后,被害公司以逾期不支付租金,且车辆GPS定位设备被拆除为由,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经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上述汽车认定价格为35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隐瞒真相的手段,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单位财物,涉案数额较大,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