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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股权质押合同
编号:【 】
本股权质押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署:
甲方(质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企业法人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住所:
电话:
乙方(出质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企业法人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为确保甲方与 (以下简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包括其任何修改和补充,下同)得到切实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即 )作为质押物,担保主合同项下所发生的债务的履行。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质押担保。
甲方已向乙方充分解释了本合同的条款,且乙方已审阅了主合同的条款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物:
1.乙方提供的质押物:乙方所持有的 公司的 %的股权。
2.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及于质押物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及其他收益)。
3.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及于质押物的代位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赔偿金、一般损害赔偿金、国家征用赔偿金、质押物变卖之价款。
二、质押担保的范围:
1.本合同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全部款项及其孳生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债务人违反主合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及保证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拍卖费等)。
2.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不受甲方持有债务人及乙方以外其他第三人任何方式的担保的影响,即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金、履约保险等),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以质押物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
三、质押物登记:
1.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按法律规定到当地有关质押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乙方应于股权出质登记完成之日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甲方持有。
2.因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质押物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后及时到原质押物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质押物的占有、使用、管理:
1.质押担保期间,除各方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由乙方占有、使用和负责管理,乙方对质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责任。
2.质押期间,乙方如需赠与、转让、出租、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必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所得价款须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
3.质押期间,质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应于三十天内恢复质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新担保。
五、质押权的实现:
1.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甲方有权以协议折价、变卖、拍卖或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处置质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约定;
(2)债务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主合同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歇业、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4)债务人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债务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5)甲方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债权,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6)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法规之规定,可能影响甲方实现债权的;
(7)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
(8)乙方有不履行本合同的意思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情形;
(9)发生本合同约定应当提供新的担保的情形,乙方拒绝提供经甲方书面认可的新的担保;
(10)其他足以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实现债权的情况。
2.甲方依据本合同处分质押物时,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3.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质押担保范围债权数额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4.对于甲方在本合同下所得的款项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其债权:
(1)支付处分质押物的有关费用;
(2)清偿债务人及乙方应给付甲方而未给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实现债权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拍卖费等)等;
(3)清偿债务人所欠甲方债务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等);
(4)清偿债务人所欠甲方债务本金;
(5)所得价款在支付上述款项后的剩余部分,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予以返还。
甲方有权变更上述清偿顺序。
六、乙方陈述与保证:
乙方陈述与保证如下:
1.乙方保证其持有的本合同项下质押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是完全、有效、合法的,该质押物依法可以转让,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权利瑕疵。乙方未签署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致使质押物受到任何限制或丧失某项权利;出质权利未设定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设置任何债务负担,未被查封、扣押或者被采取其它强制性措施,以本合同项下股权出质不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
2.乙方以本合同项下股权出质已经获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备案手续,乙方依据本合同享有的质权真实、合法、有效。
3.乙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将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不与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者应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互抵触。
4.甲方与债务人签署的主合同无效或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主合同如发生变更,将不影响甲方依本合同享有的质权;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实现质权。
5.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误导性陈述。
6.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乙方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7.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出质股权的出资证明原件及其它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并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8.履行本合同和/或进行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活动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和变更股权出质设立登记以及实现质权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 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它甲方所需资料。
10.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甲方聘用的中介机构,做好质押期间对出质股权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11.本合同项下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乙方应当于 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害事件的发生。
12.本合同签署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放弃、转让、交换、赠与、质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出质股权。
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自身及 公司不得采取下列行为: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其他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含股权)的全部或大部分;
(2)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对其财产状况或履行本合同或主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3)申请重组、破产或解散公司;
(4)签署对乙方或主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承担相关义务。
1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发生变更;
(2)乙方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
(3)乙方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
(4)乙方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重大危机,影响乙方正常运作的;
(5)乙方或债务人发生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的;
(6)出质股权发生价值变化、权属争议或其它可能妨害质权实现的情形;
(7)发生其他可能影响乙方或债务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_ 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3.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按照上述第七条第2款承担违约责任:
(1)隐瞒质押物存在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分质押物的;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八、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保险、查勘、鉴定、评估、登记、过户、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九、本合同的地位:
1.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无论主合同是否被认定部分或全部无效,乙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责任。
2.质押人(包括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质押人人身或财产发生重大事故(如死亡、失踪、被宣告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遭受自然灾害等)的影响。质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质押人合并、分立、重组、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变更等因素的影响。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延缓履行主合同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的行为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作为质押权人的一切权利,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约行为的许可或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4.主合同的变更、修改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履行期限等内容)无须经过乙方同意或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于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包括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与保证及承诺事项)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若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并办理登记。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十二、其他约定:
十三、其它:
1.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要求作了相应条款说明,乙方确认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都经过各方充分协商,并保证理解了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乙方对本合同条款含义的认识与甲方一致。
2.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有关登记机关执壹份,各份效力相同。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本合同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