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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股票期权行权时间限制-期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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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应当采取分次实施的方式,每期股权授予方案的间隔期应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原则上每两年授予一次。

(二)股票期权行权时间限制

(1)行权限制期为股权自授予日(授权日)至股权生效日(可行权日)止的期限。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

 授权日是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通常在股权激励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30日内由董事会确定。如果为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还要求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需要注意的是,授权日应为交易日,且不能是以下日期: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 可行权日是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应是交易日。

(2)行权有效期为股权生效日至股权失效日止的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低于3年。在行权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行权办法。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权利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股票期权行权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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