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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7年5月18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6年度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准,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1元(含税),共计353,354,685 元。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6年年度利润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533,546,850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1元(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公司总股本为3,533,546,850股,分红后公司总股本不变。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20日
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6月2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7年6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6月2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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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 年6月12日至登记日:2017 年 6 月 20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319-2068312
传真电话:0319-2068666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相关资料;
2、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