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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退市新规之严格大大超出市场预期。11月16日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并同步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规则和重新上市办法。
第一财经记者发现,上交所新规与今年7月证监会发布的退市若干意见相比,在重大违法情形的规定、重新上市要求等方面做出了较为明显地“升级”。比如,根据新规,被吊销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也可能被强制退市;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上市公司,将不得重新上市。
退市新规最突出的特点是对“重大违法”和“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的具体类型,通过列举法给出了明确的标准。
4类“重大违法”具体类型
今年7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下称《决定》),要求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
虽然2016年第一家因重大违法被终止上市的博元投资曾经适用了强退规定,但是,何为重大违法,此前一直没有清晰标准,现实当中也就不具备实际可操作性。
此次上交所修订新规,明确了证券重大违法和社会公众安全重大违法两类强制退市情形,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专门作为一类退市情形进行规范。
首先,“重大违法退市”有4类,即首发上市欺诈发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年报造假规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这4种情形集中围绕违法行为是否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进行规范,相关标准更加明确、客观、细化,为后续执行提供依据。
3类“社会公众类”重大违法情形
在证监会7月发布的决定中,新增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应予退市的规定。
但是只有笼统概述不具有可操作性,此次上交所在退市新规中,就对上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给出了非常明确的标志。
具体有三类。第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第三,上交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无论是对重大违法的定性,还是对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的定性,上交所都设置了“兜底条款”,在不符合列举情形时,上交所保留了对违法情形进行自主认定的权力。
重新上市不容易
上交所在新规中不但严格了退市标准,还在退市环节上进行完善,以提高“出口”流动的效率。比如,新规明确了停牌、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各个环节,将暂停上市期间由1年缩短为6个月,提高退市实施效率。
与此同时,是更加严格的重新上市制度。
对于在市场入口即违法的欺诈发行公司,上交所认为,违法行为恶性较大、反响强烈,新规不再给予其重新上市的机会。而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则需要在股转公司挂牌转让满5个完整会计年度,方可申请重新上市。
同时,对于因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后进入退市程序的公司,除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司法裁决被依法撤销、确认无效或者依法变更等情形外,将不再允许其恢复上市。
上交所称,这是为了向市场传递出从严实施重大违法退市的信号,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避免退市过程出现不必要的反复,引发市场投机炒作。
新规立即执行
退市新规依然延续新老划断原则,时间节点从证监会下发的退市决定算起。
证监会7月27日下发《决定》,在此之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在之后,上市公司被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其该等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
关于年报造假重大违法,新老划断的起算时点也很明确,即追溯后自2015年起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才予以退市,而2014年及其以前年度的财务情况不再考虑。
对于新规实施前已经完成重组上市的,如果重大违法的上市公司在新规实施前已经“脱胎换骨”,公司控制权、主营业务等均发生了变化,再予退市不尽合理。所以,《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后,重大违法上市公司再进行重组上市的,才按照新规实施强制退市。
对于重新上市,新规实施前已因重大违法被上交决定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司,在新规施行后36个月内申请重新上市的,仍适用原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