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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宋文瑄受贿案,对被告人宋文瑄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依法上缴国库;犯罪所得收益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宋文瑄利用担任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人员安置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11万余元。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文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宋文瑄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宋文瑄简历:
宋文瑄,男,汉族,1954年9月出生,山东乳山人,1973年1月参加工作,1981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高级经济师。曾任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政工处副处长、处长、机关党委副书记、省政府驻海南办事处主任、山东驻琼企事业党委书记等职,2000年9月任山东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2004年4月任山东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2004年5月任山东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2004年8月任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2014年12月任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2015年2月至2018年1月任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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