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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6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宋文瑄(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宋文瑄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宋文瑄利用担任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的职务便利,为多家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本人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企业负责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11万余元。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文瑄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宋文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全部赃款赃物已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