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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刚刚,银保监会对外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这是银行业“对标”资管新规的又一配套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首席银行分析师许文兵向南都记者表示,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办法》的改动主要是与资管机构的监管要求接轨,对部分要求进行细化,或是为未来金融改革做相应的政策准备。总体上更有利于理财子公司的发展。
那么《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关键内容有哪些?与征求意见稿有何异同?别急,立刻为您划重点。
个人投资者必读三大要点
先来快速浏览一下与个人投资者最切身相关的三个要点:
1、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不设临柜要求
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
这也是一直以来业内的呼声——即在风险可控,技术条件和标准严格把关情况下,放开商业银行首次临柜风险测评的要求。
2、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
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
这也与征求意见稿中保持一致,相关内控制度仍然有待后续的细化规定出台。
3、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
对于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的设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没有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该办法不适用于《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的第三十条第二款(即“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放宽理财子公司股权管理结构 鼓励外资入股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共六章62条,分别为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其中,如何设立与变更理财子公司是市场关注重点之一。值得一提的背景在于,2018年可谓是中国银行业理财子公司的元年,今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宣布拟设立的理财子公司从无到有,目前已增至18家。
那么《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如何规定的呢?
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股权结构上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
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引入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
对比征求意见稿不难发现,在股权管理上,《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更宽松了一点。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采纳市场机构反馈意见,在鼓励各类股东长期持有理财子公司股权、保持股权结构稳定的同时,为理财子公司下一步引入境内外专业机构、更好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举措预留空间。
注意了,银保监会对参股理财子公司数量作出了一定限制: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者控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此外,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这与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
自负盈亏 不得以理财资金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作为商业银行发起设立的子公司,如何防范风险传染,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
同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定调,理财子公司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防范经营风险向母行传染。
在自有资金投资方面,参照同类资管机构监管制度,适度放宽自有资金使用范围,允许理财子公司在严格遵守风险管理要求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在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方面,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以理财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公司注资等。
参照同类资管机构监管制度,银行理财子公司也应当将投资管理职能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同时,银保监会已着手制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等配套监管制度。
采写:南都记者 吴梦姗 田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