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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南国都市报记者从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调控目标,防止房价“大起大落”,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海口市实际,海口发布通知,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
《通知》称,海口将暂停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出售商品住宅(经批准的企业人才周转房除外)。严格落实琼办法【2018】29号文件精神,2018年4月22日20:00后户籍迁入我省的居民家庭只能购买1套商品住宅(引进人才落户购房除外)。
同时,海口将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的商业、办公类项目规划报建时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用途和规划性质审批。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业、办公类项目也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用途和规划性质由规划部门重新审核。具体按以下要求指导管控:
(一)设有独立卫生间的小户型办公建筑配建比例不得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20%,其余80%的办公空间建筑单套分割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
(二)建筑层高须按《海南省住建厅关于规范我省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有关规定从严管控。
(三)卫生间、茶水间、饮水供应点等公共配套建筑应集中设置,燃气入户应当符合消防和规划设计规范。
(四)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变相改变建筑用途,不能按住宅户型进行设计改造,不得设置外挑阳台,应采取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
据了解,《通知》发布之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销售时单一购房人在同一项目购买办公用房的累计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0平方米。
此外,商品住宅项目按照一房一价从严管理,不得擅自上调;商品住宅价格经物价部门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擅自调高备案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备案价格的,应在到期前20个工作日到物价部门重新申报;6个月之内,监管部门发现价格存在异常的,指导企业重新调整备案价格。未办理价格备案的,依照相关规定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我省三部门联合印发存量商品房不动产登记
出具受理凭证后承诺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
(非本省户籍购房人员5个工作日)
日前,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存量商品房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省各市县在政务大厅设立不动产交易、缴税、登记综合受理窗口,由市县房管、税务、不动产登记等3个部门安排工作人员共同进驻,综合受理窗口通过省级数据交换平台与公安、民政、社保部门建立数据共享协同办理机制,实现“一窗受理,告知承诺,缺项审核,限时办结”目标,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方案》要求,各市县要全面推进不动产交易、税务征缴、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行“一站式”服务原则,打造运转顺畅、便民高效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体系,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
据介绍,我省将全力确保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于2019年3月底前全面落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要求全省各市县的房管、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进驻政务大厅,设立综合受理窗口。个别市县由于办公场地等原因,确实无法进驻现有政务服务大厅的,须设立政务服务“第二办公区”,综合受理窗口进驻“第二办公区”,严格按照政务大厅的管理规定开展业务。
由市县房管、税务、不动产登记等3个部门同一窗口对外办公,根据整合流程一次性收取一套法定材料,共同承诺办结时限,分类并联缺项审核,部门业务依次审批(即:先交易、再缴税、后登记),真正做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有条件的市县应积极探索部门延伸业务,梳理与不动产交易、登记密切相关的户籍登记、婚姻登记、社保缴纳、公积金贷款、银行抵押等企业和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业务,及时与相关部门做好信息推送、共享。在政务大厅设置相应办事窗口,做到让企业和群众只进一扇门办事。
纳入综合受理范围的为涉及不动产(房屋)交易、缴税、登记的业务类型,主要包括存量商品房(含房地产开发商已取得分户证的商品房)的买卖、互换、赠与、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且不存在抵押、查封、异议登记情形的,以及其他按照改革要求应当纳入的业务。
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供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成员(单位)房产情况告知承诺书》),综合受理窗口根据申请人的承诺,当场核验申请人的个人身份信息,按照业务需要询问相关内容并制作询问记录,出具受理凭证,承诺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非本省户籍购房人员5个工作日),其中通知申请人缴税之日起至申请人完成缴税的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综合受理窗口即时将申请材料等信息录入系统并分送给房管、税务、不动产3个部门,各部门接到材料后开展缺项并联审核。各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承诺情况不属实的,应立即终止办理业务,同时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退件手续。
来源:南国都市报
记者:党朝峰 通讯员 尹建军
编辑:盐甜南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