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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日下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海龙等10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席二审公开宣判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王海龙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也是中央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临沂市首起开庭的涉黑案件,影响重大。省市两级检察院多次派员指导出庭准备工作。
2018年8月30日,平邑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海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抢劫罪,判处王海龙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另外两名骨干分子王群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王蕾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到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宣判后,王海龙等9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临沂中院提起上诉。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以王海龙为首的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稳定、分工明确,有相对固定的层级关系,有组织的实施了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群众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备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宣判。
来源: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