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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赵红、于瀛寰等14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卖淫、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二审宣判,驳回赵红等14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对其定罪量刑。本案二审由青岛中院院长李方民担任审判长审理。
一审情况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赵红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于瀛寰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他成员也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宣判后,赵红等14人向青岛中院提起上诉。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
上诉人赵红伙同其二弟赵海山(已于2005年死亡)、上诉人于瀛寰等自2001年起在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市场网点房经营“洗头房”,进行组织卖淫违法犯罪活动,于2007年年底开始确立了在武夷山市场“一家独大”的地位,并逐步发展成了以赵红、于瀛寰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为维护其利益、树立非法权威、获取经济利益,先后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组织卖淫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赵红、于瀛寰为组织、领导者,上诉人刘聪、李晨辉、李喜霞、王显波、严光辉为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上诉人金保坤、许宏林、蒋亚东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以赵红、于瀛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07年开始,通过在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市场一期网点房等地经营“洗头房”,组织卖淫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向武夷山市场内“洗头房”收取“保护费”、“管理费”等,获取暴利,敛取非法钱财,使该组织具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赵红、于瀛寰将获取的经济利益部分用于组织成员分配、配发作案工具、犯罪善后处理等。
赵红、于瀛寰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不服从管理或者不交纳“保护费”的“洗头房”店主通过打砸店铺等形式排除异己,对于在武夷山市场经营的其他商铺,动辄通过砸店、辱骂等方式进行恐吓,无事生非。
赵红、于瀛寰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召开会议制定规矩、强迫“洗头房”店主交纳“保护费”、“打点费”等手段加强管理,从而实现对武夷山市场非法卖淫活动的非法控制,明目张胆地大肆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
上诉人赵红、于瀛寰纠集刘聪等多人,通过实施组织卖淫、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数起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在青岛市黄岛区部分区域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赵红、于瀛寰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转自:山东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