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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下)-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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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下)-立案标准》主要内容是立案标准,第八十九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组织、策划、指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冲击的;发生在战时的;】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致使军事管理,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摘要:2008年7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97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管辖的2种刑事案件共计99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打击犯罪、规范执法、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立案追诉标准(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规范文件,它执行十余年来,在立法和司法实际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刑法修正案(七)至刑法修正案(十)等相继出台,修改了相关刑法条文,需要根据新规定对相关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二是《立案追诉标准(一)》下发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有所增加,对积累了一定司法实践经验的治安案件,有必要明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为及时指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活动,规范司法办案,2016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共同启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参见@华文新语 栏目文章)研究制定工作。

法规文件原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来源: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公布时间:2008年6月25日

通知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公通字[2008]36号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下)
资料图:根据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官网“通知公告”关于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文件 华文新语 编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下)
资料图:根据河北省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执法依据”关于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文件 华文新语 编辑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上)(下)

【接上文】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上) 完

六、危害国防利益案

第八十七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提供不合格的枪支三支以上、子弹一百发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药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

(四)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五)发生在战时的;

(六)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二款)】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严重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冲击三次以上或者一次冲击持续时间较长的;

(二)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冲击的;

(三)冲击重要军事禁区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九十条【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扰乱三次以上或者一次扰乱时间较长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四)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的;

(五)扰乱重要军事管理区秩序的;

(六)发生在战时的;

(七)其他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九十一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煽动三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二)煽动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逃离部队的;

(三)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二条【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雇用一人六个月以上的;

(二)雇用三人以上的;

(三)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雇用的;

(四)阻碍部队将被雇用军人带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三条【接送不合格兵员案(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接送不合格特种条件兵员一名以上或者普通兵员三名以上的;

(二)发生在战时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四条【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军徽、军旗、肩章、星徽、帽徽、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三)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军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五)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五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六条【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服役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服役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服役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七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窝藏三人次以上的;

(二)明知是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窝藏的;

(三)有关部门查找时拒不交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八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刑法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三次以上的;

(二)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

(三)拒绝或者故意延误重要军事订货,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九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三次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用的;

(四)拒绝重要军事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附 则

第一百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下)
资料图:根据河北省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关于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文件条款条数 华文新语 编辑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全部法规条款内容分享完毕。


【结语】

《立案追诉标准(一)》的发布与后两次立案追诉标准的发布一脉相承。此次印发的《立案追诉标准(一)》专门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97种刑事案件和消防部门管辖的2种刑事案件共计99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详情参见“@华文新语”的栏目文章的“下文”,该文件经2017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4月27日印发施行。

目前,“@华文新语”的栏目文章中关于“三部《立案追诉标准》” 的文件,已经囊括公安机关治安、消防、经侦、毒品四部门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温馨提示】

由于篇幅文字字数的限制,本文内容分为《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上)(下)两个部分完成。请需要参考2008年6月25日《立案追诉标准(一)》的朋友关注一下,在今日头条@华文新语“文章栏目”中查阅详细内容

本文内容经 @华文新语 作者根据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和河北省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官网资料整理编辑后发布,旨在为网友们提供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倡导依法治国、依法治网理念的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做遵法守法的合格公民。编辑文字不易,请有缘的朋友可以关注支持一下哈。谢谢您的鼓励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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