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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今日值班律师:北京大成(黄石)律师事务所何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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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律师手记」今日值班律师:北京大成(黄石)律师事务所何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要内容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2017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张某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120万元。,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律师手记」今日值班律师:北京大成(黄石)律师事务所何嵘「律师手记」今日值班律师:北京大成(黄石)律师事务所何嵘

一、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出资不实的股东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能否要求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问:张某和王某于2011年3月出资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张某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且张某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请问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何嵘律师解答:能。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何嵘律师提醒: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补足出资额的责任。当出资不实的股东的个人财产无法补足未出资的出资额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因公司股东会违法程序而侵犯了股东权益,该如何救济?

问:刘某、赵某和孙某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该公司10%、20%及70%的股权,公司章程规定孙某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且《公司章程》规定要罢免执行董事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刘某、赵某在未通知孙某的情况下于2017年10月16日召开了股东会,决议罢免孙某的执行董事职位,请问孙某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益?

何嵘律师解答:孙某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诉请人民法院撤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何嵘律师提醒: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三、股东该如何有效的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问:A公司系邓某与李某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但邓某投资后,一直没有参予管理,且截至目前均未获得股东分红,连公司的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也无法见到,邓某曾给该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但该公司一直未予回应,请问邓某接下来该怎么做?

何嵘律师解答:邓某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何嵘律师提醒:知情权是股东应有的法定权利,股东应学会如何有效的维护自己的知情权利。

值班体会

律师应积极的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为群众谋福利,为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也能很好的帮助大家增强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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