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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是关于诽谤罪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二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方式启动。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属于例外情形,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刑事报案(含刑事控告)的方式启动。因此,诽谤罪以提起刑事自诉作为启动程序的主要形式,以提起刑事报案作为启动程序的例外形式。
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六条增设了该条第三款,具体内容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该款是针对社会上频发的利用信息网络诽谤行为,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后面临取证困难的情况而产生的,有助于被害人积极推进刑事自诉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效打击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的行为。
那么,对于利用信息网络的诽谤行为应当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对于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方式,需要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标准。对于被害人到公安机关刑事报案的方式,需要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标准。根据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标准: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规定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标准: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文丨王子昌律师 刑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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