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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监会网站2019年6月19日发布的消息,证监会对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及张新明、许东2名律师作出以下处罚:责令北京大成所改正,没收其业务收入30万元,并对其处以90万元罚款;给予张新明、许东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北京大成所、张新明、许东在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传媒)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上海香榭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项目中未勤勉尽责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北京大成所、张新明、许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香榭丽通过制作“虚假合同”虚增利润,导致粤传媒在收购香榭丽过程中披露的相关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的相关情况。
二、该《法律意见书》列示的香榭丽重大业务合同、重大担保事项和引用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数据等存在虚假陈述。
三、北京大成所未对香榭丽重大业务合同进行审慎核查验证。
四、北京大成所未发现香榭丽对外重大担保事项,亦未对该事项进行审慎查验。
五、未按照查验计划列明的程序和方法审慎查验香榭丽广告阵地和屏幕。
北京大成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规定,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所述情况。
证监会认为,北京大成所是在粤传媒收购香榭丽项目中未勤勉尽责的证券服务机构,项目经办律师张新明、许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作出以上处罚决定。
来源:法治周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