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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一银行工作人员办理贷款业务时,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国家规定徇私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而实际用款人是其弟弟和妹妹。日前,乐清法院判决该银行工作人员余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余某,乐清市城南街道人,原系乐清某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2013年8月,余某的弟弟余甲为筹措资金,便与当时担任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的余某联系贷款事宜,余某当时的工作职责是负责该银行总行的贷款审查工作。
后余甲以其同学吴某、阮某、亲戚黄某三人的名义在余某所在的银行申请办理每人金额各150万元的个人流动资金贷款。而余某明知该三人的贷款实际使用人为其弟弟余甲,仍将该三人的信贷业务交由客户经理周某办理,并向周某提供了吴某、阮某、黄某三人虚假经营信息,其明知贷款用途不真实,在审查贷款申请时徇私予以审批同意,未对该三笔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致使该银行于2013年8月份向吴某、阮某、黄某三人各发放一笔15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后该三笔资金由余甲实际使用。
2014年8月份,吴某、阮某、黄某三人的贷款到期后,余某的妹妹余乙为该三笔贷款提供过桥资金进行还贷。后该三人又提供相关材料予以续贷。余某作为该银行贷款审查人员,明知其妹妹余乙这一行为,仍予以徇私未对续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导致该银行于2014年8月份向吴某、阮某、黄某三人各发放一笔15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该三笔贷款由余乙实际使用。至公安机关立案时止,该450万元贷款仍无法归还。
2017年8月29日,余某到乐清市公安局主动投案。余某的弟弟余甲现在仍刑拘在逃。
乐清法院认为,余某作为银行贷款业务审查人员,在办理涉案贷款业务时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该案开庭当天,乐清金融机构组织280余名工作人员旁听了该案庭审,接受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