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金融新闻网
您的位置:百色金融新闻网 > 金融新闻 >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注意事项——法律顾问实务分析系列之三-法律案件分析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注意事项——法律顾问实务分析系列之三-法律案件分析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日期:

返回目录:金融新闻

最新资讯《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注意事项——法律顾问实务分析系列之三-法律案件分析》主要内容是法律案件分析,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注意事项——法律顾问实务分析系列之三刘占国范小强薛海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具有程序简单、时间短、效率高等特点,是权利人实现担保物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之一。,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注意事项——法律顾问实务分析系列之三

刘占国 范小强 薛海莎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具有程序简单、时间短、效率高等特点,是权利人实现担保物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之一。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点

实现担保物权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程序,对于具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在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已到期的义务时,按照该特殊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法院审查通过后出具裁定,权利人可以直接根据该裁定向法院申请执行担保物,而无需通过诉讼程序。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类特别程序,具有如下特点:

1.实行一审终审

民事诉讼法的一般案件均适用二审终审制,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除了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一般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审理时间短、效率高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理时间短,效率高。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物权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可独任审理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法院提出。

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2.管辖法院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如果是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作为一类特别程序案件,依据上述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约定管辖,当事人不能通过自由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3.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B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C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D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E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申请费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费收费标准不同,一般分为按件收费(四川省、重庆市等)、按标的额收费(北京对此类案件的收费有优惠,按照普通程序的三分之一来收取申请费等)或不收费(浙江省等),申请人在申请时可根据各地法院的收费标准来缴费。

(二)受理和审查

1.受理条件

(1)物保人保共存时的受理条件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多个担保同时存在时的受理条件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2.审查程序

(1)通知被申请人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2)审查内容

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三)受理后可申请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四)裁定

1.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3)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人民法院在审理担保物权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2.对裁定不服的处理方式

(1)提出异议

针对担保物权案件作出的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需要注意的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起诉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担保物权案件的过程中,因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而裁定终结特别程序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上述起诉程序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进行。

(五)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法院为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执行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进行。

三、需要注意问题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作为一类特别程序,不适用管辖权异议。

若受理法院审查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可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如果存在法院争管辖权的情况,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规定并不具体明确,各地法院对是否受理管辖权异议的态度亦不一致,有些省份(如江苏省)亦有受理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权异议案件,而四川省、浙江省、重庆市对此类案件均明确规定不适用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在申请时应结合各地法院实际审理情况来确定。

(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适用调解制度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作为一类特别程序,应不适用调解制度。如果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结案,可以在撤回申请后另行处理。

(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主债务人可不列为被申请人。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被申请人包括担保人,在主债务人未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主债务人不是担保物权法律关系中的直接义务人或直接权利人,故可以不列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被申请人。

但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对主债务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等事实存有疑问,或认为可能存在争议的,可就有关事实询问主债务人。

(四)约定债权和登记债权不一致时,以约定债权为准。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债权范围包括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物权仅登记主债权的,担保物权的范围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

担保物权登记的主债权金额与担保合同约定的主债权金额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的主债权金额为准。

(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适用鉴定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作为一类特别程序案件,应不适用鉴定。被申请人就担保合同中的盖章或签字的真实性等问题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的,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经过审查后,认为异议缺乏合理理由和事实依据,明显不成立的,可以对被申请人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六)对被执行人不适用强制执行措施

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由于被执行人仅是以其担保物权为限承担责任,因此执行中不应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申报财产、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在征信系统记录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执行措施;不得执行担保财产以外的财产。

(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具有中断主债权和担保物权诉讼时效的效力。

无论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还是第三人提供物保,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都是债权人向从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达,应视为同时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故应具有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的效力。至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了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具有涉他性,故申请人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随主债务、担保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

(七)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是否适用公告送达。

四川省、浙江省均有明确规定,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后发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登记手续和权利凭证齐备的案件,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直接作出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但对事实和注律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查清,法官对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等无法形成内心确信的案件,则应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当事人可另行提起诉讼。以上两种情况,均不存在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

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作出后,法院可依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者在法院公告栏或担保物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小区等场所张贴公告等送达方式,申请人可以依据该裁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重庆市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也规定不应适用公告送达。但规定,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由于人民法院难以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争议。而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因此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北京市对于恶意拒绝接收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有案例表明可以适用公告送达。

鉴于各地规定不一,实践中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裁定准予实现担保物权时,由于该裁定的执行对被申请人具有影响,且执行并不属于特别程序,相关法律文书应该按照规定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九)首封法院与具有担保物权法院不一致时,如何确定执行法院。

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担保物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中后,由于申请人对该查封财产具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且处分后的金额应该按照规定优先分配给担保物权人。

四川省、浙江省、重庆市均出台专门文件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可供参阅。

相关阅读

关键词不能为空

经济新闻_金融新闻_财经要闻_理财投资_理财保险_百色金融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