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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其中关于“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引发了热议,自企业破产法07年正式施行以来,一直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高达43%的个人经济纠纷案件因为无法可依而“执行不能”,而随着近年来个人经济案件的不断增长,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更加迫在眉睫。
1.何为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发端于古罗马时期,在中世纪时的意大利与英国得到较大发展。1978年,美国破产法将消费者破产纳入其中。个人破产已成为现代破产法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个人破产制度一般有三个特征,一是个人资不抵债。比如创业失败,欠了一屁股债,这辈子都还不清了;二是法定程序申请破产清算核销债务。如果确实还不起,不能把人一辈子都毁了,所以给破产的个人一个机会核销债务,核销之后确实还不起的,就不用再还了,给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给你一次人生清零的机会,不用永远做负数;三是裁定破产后的一定时期内,破产人只能进行基本生活保障,对消费和商业行为进行限制,不能进行高消费。
个人破产制度的好处是给欠债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其实很多欠债人也并非是恶意欠债,比如因为看病、天灾、意外事故等欠债,如果因为这些原因导致他们这辈子永远被债务压身的话,可能会把人逼上绝路,这不是法律的初衷。
2.如何避免恶意逃债
在并无破产传统的我国,个人破产首先面对的质疑是,破了产欠的债就不用还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相关的个人财产报告制度、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究竟申请破产人有多少财产,可能债权人、法院都没法彻底搞清楚;破产人隐匿、转移财产,也往往难以证明,即使证明了,也不会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这种情况下,个人破产法就有变成“个人逃债法”的风险。所以,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时,破产免责一定是针对诚信的破产人。但总体上,我国制定个人破产法的条件已经比较成熟了。
一方面,相关的配套制度在逐步健全,比如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建立了“黑名单”制度,限制“老赖”的高消费等,不动产登记等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也在逐渐完备。
另一方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与完善配套制度应该同时推进,不能等到配套制度完善了再启动个人破产制度,而且也没有一项制度是尽善尽美的,需要不断去推动完善。
相信随着个人征信制度的日趋完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初步建立,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健全,个人破产制度离我们已经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