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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觉得,有书面合同在手,就万无一失。理是这个理,有些人却因此吃了大亏。 咱们今天从一桩借款案件说起。
本期案例
2014年3月,小刘的朋友小张向自己借款10万元,承诺3个月后返还。出于慎重考虑,小刘认为签订借款合同,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比只有一份借条更保险。
于是当天,双方就签订了借款合同,书面约定利息按3分计算,同时,小刘将10万元现金交付给小张。
2015年,小刘多次向小张催讨借款本金和利息,但小张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
无奈之下,小刘向法院提起诉讼,手持借款合同的小刘信心满满,觉得自己肯定会胜诉,可结果居然败诉了!
这是怎么回事?有条款分明的合同证据在手,怎么会败诉呢?
法院依据
这是因为,借款合同光签字可不行,只有在出借方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方时,借款合同才生效。
所以,只有借款合同赢不了官司,小刘还得证明自己真的将那10万块钱借给了小张才行。可问题是当时小刘是直接给的现金,没有银行转账记录,没让小张写收据,也没找其他人见证借款过程。
在法庭上,小张一口咬定没收到钱,把小刘给气得不行,但也没办法,他既没人证,也没物证,只能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律解读 我们通常会认为,合同一经签字就生效,其实,不是所有合同都是如此。
当事人自愿签字只是使合同成立,未必就生效了。
合同成立指的是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有些合同,签了字就生效了,但有些合同,签字后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生效,这类合同在法律上称为实践性合同。
因为实践性合同的生效条件是实际交付了标的物,所以,一旦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我们就得留个心眼了。
那么,这些合同主要有哪些呢?
首先就是前面提到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另外,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代物清偿协议也属于实践性合同。
这五种合同,都需要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才会生效,例如定金合同需要交付定金才生效,保管合同需要交付保管物才生效。否则即使有书面合同存在,合同也是处于成立而未生效的状态。
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遇到上述的五种实践性合同时,应当注意规避风险。
在提供借款、保管物、定金、借用物、替代清偿物时,要让对方提供收条,如果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就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相关实践性合同不但成立,而且生效,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