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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2月24日起执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程序及行为,防范未来可能出现的收支不平衡风险,山东省潍坊市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微调,从2月24日起执行,包括暂停夫妻外家庭成员购房提取等政策。
暂停夫妻外家庭成员购房提取
对“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称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的政策暂停执行,即暂停执行除夫妻外的家庭成员购房提取的规定。
个贷率低于80%,且累计持续3个月时,再恢复此项政策。恢复执行时将该政策调整为:“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称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家庭成员仅限于能通过户口簿确认其家庭成员关系的成员。”
暂停执行无房职工每年按固定额度办理租房提取的规定。“租赁自住住房不能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按每年职工及配偶租房提取不超过8000元”的政策,个贷率低于80%,且累计持续3个月时再恢复。
另外,潍坊市还暂停执行每年按固定额度办理物业费提取的规定等。
部分提前还款不再限次数
本次对申贷资格进行调整,借款申请人账户必须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之前执行的“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可以贷款”的条件,是在2014年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而制定的临时性措施。根据目前市场实际和需要,决定恢复执行《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所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规定。
另外,潍坊市还取消承诺人政策、以共有人或第三人房产作抵押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对部分提前还款的次数限制等。
公积金贷款实行轮候发放
目前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已达到90.68%,为防范出现收支不平衡的风险,自2017年1月24日起开始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轮候发放制度,公积金贷款申请正常受理。待资金使用率回落到正常区间(个贷率在85%以下)后,恢复随时发放贷款。实行轮候发放制度后,公积金贷款职工取得贷款资金的时间将有所延迟。在贷款发放轮候期间,若出现个人信用不良记录、欠缴公积金2(含)个月以上或还款能力下降等情况,将中止(或终止)贷款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