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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2018年度潍坊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7034元,下限为1910元。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原则上不低于潍坊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7月1日起,8月15日止,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于7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范围为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办事)机构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和自主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中,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较前一年度发生变化的,或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虽未发生变化,但低于或高于缴存基数下限或上限的及其他需调整缴存基数的。
单位应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并不得超过上限和低于下限。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为缴存基数,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为缴存基数。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对于已开通网上服务厅业务(单位版)的缴存单位,应通过网上服务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凡职工缴存基数低于我市社保最低缴费基数(3179元)的,应在系统中拍录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报表,同时拍录本单位上年社保缴费单据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承诺书》,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需变更缴存基数的,应于当年的6月15日至7月5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月缴存基数的,如遇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时,公积金中心将于下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开始前,自动将职工执行月缴存基数调整为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近期潍坊将调整部分贷款政策,将以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月收入测算其贷款额度。相关具体内容为:借款人可用于偿还贷款的月收入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双方的缴存基数合并计算;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婚的,以借款人本人缴存基数加配偶的月收入计算(配偶的月收入统一按潍坊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单身的仅以借款人本人的缴存基数计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存基数,以免因缴存基数低于实际工资而影响职工的贷款额度。
在办理调整基数业务的同时,要补充完善缴存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相关要求见《缴存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完善须知》。涉及单位基本信息、职工个人重要信息需要变更的,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营业厅前台办理变更。
(记者 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