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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深度解读佳兆业申请美国破产的真相疑云-申请破产有什么好处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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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彭博社的一篇有关于佳兆业于纽约申请破产的简短报道震惊了地产圈,并引发了整个地产圈以及行业外的广泛关注。

独家|深度解读佳兆业申请美国破产的真相疑云

在看到此新闻时,小田同样感到震惊。不过该消息很快得到佳兆业的反驳,佳兆业官方澄清:该申请行为不属于破产申请,相关媒体报道失实。

那么佳兆业最近到底发生了哪些变化呢,或许我们可以从佳兆业近期发布的公告里找到一些答案:

4月11日

佳兆业发布公告称其2014年年报、2015年半年报、年报皆继续延迟刊发,并以成立独立委员会并委托FTI Consulting进行法证调查。

此前负责审计佳兆业年报的普华永道曾指出佳兆业年报六宗罪,导致佳兆业年报丑闻曝光,2014年以来的年报、半年报皆难产,早前融创中国董事长称指佳兆业年报将永远出不来了。

据悉,年报迟迟无法刊出或将导致佳兆业在港交所的上市公司资格被迫终止。

4月15日

佳兆业发布公职持股量的公告,公众持股量约为20.81%,其余皆为郭英成家族及生命人寿持有。其中,生命人寿通过两家公司持有佳兆业29.94的股份,郭英成家族通过三家公司持有佳兆业49.25%的股份。

这样的股权架构有利于郭英成家族对于佳兆业的掌控。此外,生命人寿作为佳兆业的支持方,去年曾帮助郭英成家族赶走融创中国。不过,生命人寿董事长今年年初因涉广东省副省长刘志庚一案被带走协助调查,至今未归。

4月20日

佳兆业发布公告称已向开曼群岛大法院及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准许召开境外债权人会议的申请并已被接纳,将于5月20日分别在开曼群岛及香港举行相关债权人会议。

佳兆业宣称预计将有超过90%的境外债权人支持该协议,并且预计香港高等法院及开曼大法院将批准该项计划。

4月22日

佳兆业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若干有关于境外债务重组的相关文件。佳兆业称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第15章“外国诉讼程序于美国认可的机制”的规定,在纽约提交了申请,以确保香港高等法院批准的重组协议安排在美国生效,以令所有债权人接受香港高等法院批准的重组协议的条款约束,同时,禁止极少数未接受重组协议且未受香港法院及开曼群岛法院司法管辖的债权人在美国采取相关行动。

4月25日

佳兆业发布公告,称佳兆业432.5亿人民币的境内债务已经办理完相关手续,完成国内的债务重组,这相当于境内债务总额的约90%。其中中信银行及中信信托为其提供了约166亿资金供其重组使用,且不排除继续提供融资支持。经重组后,部分法院/仲裁/强制执行程序已获或将获撤销,此举意味着佳兆业国内的债务重组基本已经完成。

以上,我们了解了近期的佳兆业公告之后,对于我们分析佳兆业是否在美国申请破产会有一些帮助。根据佳兆业的公告不难看出,佳兆业的国内债务重组目前已经基本完成,而海外债务也已经与主要境外债权人达成了协议,等待5月20日境外债权人会议通过。

因此,在小田看来,佳兆业绝对不会是在美国申请破产,而应该是与境外投资人达成了共识,向美国提交了破产保护申请。彭博社的报道错误的将申请破产保护理解成了申请破产。

事实上,破产和破产保护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申请破产意味着其公司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完全停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显然佳兆业不属于此类。而申请破产保护则是公司可以继续运营自己的业务,以争取重组避免破产,而这一点佳兆业则完全符合。

早前,中国煤炭公司永晖实业(01733.HK)在与债权人就重组其逾3.49亿美元债务达成共识,提议向在美国申请破产保护。同样是香港上市公司,同样是与境外投资人达成了基本共识,佳兆业的情形与永晖实业完全类似。

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5章,一家公司寻求美国破产法院承认外国破产案(即佳兆业的境外债务重组)构成美国破产法定义的外国主要程序。如果获得美国法官的认可,佳兆业将获得美国破产法保护,其中包括所谓的自动中止程序,该程序防止任何异议债权人扰乱公司计划或扣押公司资产等行为。对于佳兆业来讲,好处则是禁止极少数未接受重组协议且未受香港法院及开曼群岛法院司法管辖的债权人在美国采取相关行动。

至此,或许我们已经明了,佳兆业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若干有关于境外债务重组的相关文件,应该是其重组计划的重要部分,在获得美国法院对香港法律程序的认可后,佳兆业的重组之路可以说扫清了最后最重要的障碍。

独家|深度解读佳兆业申请美国破产的真相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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