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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北京5月14日讯5月12日,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9号。
《决定书》全文内容如下:
2017年4月,福建省富贵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贵鸟矿业)向石狮中贸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福建省祥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计3亿元,石狮市狮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城融资)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201小年3月12日,你公司将自有的285项商标专用权质押,用于向狮城融资的前述保证担保提供反担保。
经查,富贵鸟矿业与你公司受同一股东控制,为你公司的关联方,上述反担保实质是对关联方的担保,但未经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公司意程第七十条(七)项的规定,且上述反担保属于可能影响你公司偿做能力的重大事项,而你公司迟至2018年4月19日才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司做势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金令第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件对你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针对你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现提醒你公司:一是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利:三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如果对本监督管理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