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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涉及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和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一)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购买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选择由夫妻一方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二)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1500、每月1100、每月800元 定额扣除。
(三)子女教育:纳税人子女在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支出,以及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每孩每月1000元扣除。
(四)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其中属于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按每月400元扣除,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4年);属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扣除3600元。
(五)大病医疗:一个纳税年度内,由纳税人负担的医药费用支出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每年8万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六)赡养老人: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方面,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年24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扣除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