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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讯(记者 白兰)近日,四川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仁路证券营业部前员工刘江勇私下“代客炒股”,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
公告称,2010年,刘江勇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5年8月3日至2016年8月31日,刘江勇任职国海证券成都天仁路证券营业部(原名成都神仙树北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天仁路营业部),任职期间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2015年8月26日至2016年8月31日,刘江勇私下接受天仁路营业部客户孙剑锐委托在“孙剑锐”证券账户内进行交易。期间,“孙剑锐”证券账户的交易均由刘江勇决策实施或指令其团队成员实施。2015年9月11日至2015年11月27日,刘江勇私下接受天仁路营业部客户王雷委托在“王雷”证券账户内进行交易。期间,“王雷”证券账户的交易均由刘江勇决策实施或指令其团队成员实施。刘江勇在接受孙剑锐、王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期间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人事资料、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和资金流水、涉案账户交易地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