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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专项宣传活动,华商基金特推出“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违规信息披露、市场主体违规经营”4大主题宣传内容。希望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相关金融、法律知识,明确案例背后的规则红线、风险底线,从而使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认清违法违规主体惯用的骗术和手段,增强投资者的守法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2013年至2015年ZLTC向证监会报送过4次招股说明书,2014年4月23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该4份招股说明书均存在虚假记载。其中黄某、王某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上述招股说明书中签字的董事吴某、黄某某、孙某某等8人和监事王某某、王某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黄某某、舒某某、朱某某等5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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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监会认定事实
1、投资者“孙某某”证券账户开立及使用情况。
广某某2007年3月至2014年6月在HT公司任投资银行部副总监,保荐代表人。
“孙某某”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的网上银行U盾由广某某保管,该证券账户主要采用“网上委托”和营业部现场“驻留委托”方式下单,其中网上下单交易地址、“孙某某”网银登陆地址与广某某家庭地址、广某某出差地相吻合。广某某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维护并通过网上委托方式操作“孙某某”证券账户。
2、投资者“孙某某”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2011年12月8日至2014年6月30日,广某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受委托使用“孙某某”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2011年12月8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广某某私下接受委托转入“孙某某”证券账户共计约5,350万元资金,采取网上委托交易方式累计交易“齐翔腾达”“五粮液”“中联重科”“海特高新”“欧普钢网”“宝钢股份”“万昌科技”“华侨城A”“恒宝股份”、50ETF等10只证券,累计交易金额为1.57亿元。期间分5次从“孙某某”证券账户直接转出资金至广某某实际控制的招商银行账户,共计145.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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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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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责令广某某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5.25万元,并处以435.75万元罚款。
案例来源: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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