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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银行某分行副行长遭员工持刀袭击!员工怀疑副行长故意刁难-辽阳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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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本溪银行某分行副行长遭员工持刀袭击!员工怀疑副行长故意刁难-辽阳银行》主要内容是辽阳银行,2018年7月24日8时许,姜某到平山区本溪市商业银行东明支行王某1办公室内,因怀疑作为副行长的王某1在工作中故意刁难其而对王某1心生不满,遂与王某1发生争吵,继而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刺王某1腹部,并对王某1进行撕打,造成王某1左侧胸壁、腹壁被刺伤,右上臂被刺伤,胸椎骨折的后果。,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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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4日8时许,姜某到平山区本溪市商业银行东明支行王某1办公室内,因怀疑作为副行长的王某1在工作中故意刁难其而对王某1心生不满,遂与王某1发生争吵,继而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刺王某1腹部,并对王某1进行撕打,造成王某1左侧胸壁、腹壁被刺伤,右上臂被刺伤,胸椎骨折的后果。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1外伤致椎体骨折,属轻伤二级;肢体伤痕,属轻微伤。案发后,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姜某被抓获归案。

本溪银行某分行副行长遭员工持刀袭击!员工怀疑副行长故意刁难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姜某犯罪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传唤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可酌情从重处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姜某犯罪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传唤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以及姜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因工作原因引发的伤害案件,其事出有因可认定其主观恶性小且姜某身患疾病,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姜某因怀疑被害人王某1工作中故意刁难而心生不满,被告人姜某本应通过正常程序进行处理,但其私下与被害人进行理论并用事先准备的尖刀将被害人扎伤,足以见其主观故意明显,恶性之深,危害性之大,且被告人姜某是否身患疾病不是其犯罪的理由和从轻处罚的依据,故对上述辩护观点,均不予以采信。

近日,经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二三里编辑 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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