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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落户,当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子女参加苏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公共服务待遇。
政策适用范围: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
适用人群:在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苏州县级市及吴江区户籍人员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时间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
计分方法:积分管理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01 基础分
一、基本情况得分=年龄得分+文化程度得分+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得分。
1. 年龄得分
计分标准:18-40周岁(含18周岁和40周岁)人员为10分。
2. 文化程度得分
计分标准:大专(高职)为30分;大学本科为60分;硕士研究生为200分;博士研究生为40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
3. 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得分
计分标准:职业技能等级五级(初级工)为10分;职业技能等级四级(中级工)、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为30分;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为50分;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技师)为100分;职业技能等级一级(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副高及以上为300分。按最高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计分,不累计。
二、参加社会保障情况得分。
计分标准: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加5分;累计不超过50分。
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一年加5分,累计不超过50分。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年限得分。
1. 房产情况得分
计分标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市区(以下市区均不包含吴江区)拥有自有产权房建筑面积超过(含75㎡)且居住的为60分,75㎡以上的每增加25㎡加20分;多套房面积可累计计算,总分上限200分。
2. 办理居住证年限得分
计分标准:在市区连续居住时间每满1年加30分,最高分上限300分。
02 附加分
一、计划生育情况
计分标准: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能够出具有效证明的,加100分。
二、发明创造
计分标准: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并计入苏州市授权数据内的第一发明人加30分/件,可累计计分。
申请积分管理当年度获得授权并计入我市授权数据内的实用新型专利(以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的第一发明人加10分/件,累计上限为60分。
三、表彰奖励
在苏州市区工作生活期间,按以下标准计分:
1. 获得区党委、政府及区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每次加10分,最高不超过30分。
2. 获得市委、市政府及市部、委、办、局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3. 获得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4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4. 体育比赛奖励:获得国家级比赛前3名奖励的,加100分;获得全国前8名、江苏省级比赛前3名奖励的,每次加40分,全国前16名和江苏省级前8名的每次加3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获得苏州市级比赛前3名奖励的,加2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5. 获得苏州市区级比赛前3名奖励的,加10分,最高不超过30分。
参赛项目应为计划内比赛项目,集体项目参照个人项目计分;优先统计分值高的奖励,个人所获各级各类比赛奖励得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分。
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的决定为准,奖励每满200元,加5分。
四、社会贡献
计分标准:近五年内从事社会服务的,按以下标准计分:
在苏州市区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成为注册志愿者,且服务时间满24小时加5分,达到一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00小时)加10分,达到二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300小时)加20分,达到三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600小时)加30分,达到四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000小时)加40分,达到五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500小时)加50分,志愿服务以最高分计分,不累计计分。
个人在苏州市区捐赠每满2000元加5分,最高分限30分。接受捐赠的公益慈善组织(基金会)必须是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使用财政捐赠票据的公益组织。
在苏州市参加无偿献血,每捐献全血200毫升加5分,每捐献机采血小板1个治疗量加10分,在国内其他城市有献血记录的,加5分,累计最高不超过35分。互助献血不计入。
在苏州市实现造血干细胞采样的加10分,成功捐献的加80分。
在苏州市实现捐献遗体(或器官、角膜),由其直系亲属申请(仅限一人)加80分。
在苏州市区从事环境卫生等特殊公益性岗位的,加30分。
在苏州市区参加义警的,加10分。
五、投资纳税
计分标准:
在苏州市区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加20分;投资设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的,加30分。
个人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款每满1000元加5分;个人在苏州市区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累计缴纳税款(合伙经营按其个人所占投资份额分割计算)每满1万元加5分;以上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分。
在苏州市区承租合法出租房屋的租赁户,按年提供承租房承租合同和全年发票的,每年度加10分;按年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每年度加5分。累计最高不超过50分。
六、公共卫生
计分标准:
学龄前随迁子女持有儿童预防接种证,并纳入苏州市区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的,加10分。同时完成相应年龄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程序规定的疫苗接种(预防接种禁忌症除外),再加10分。
0~6岁儿童及其母亲在苏州市区接受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保健服务,并持有苏州市母婴保健卡,加10分;如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接受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的,再加10分。
在苏州市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加5分。
按申请积分管理时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证的,加5分。
03 扣减分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本人或配偶从事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扣50分
二、失信行为
未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但存在失信行为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1.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失信行为,每次扣50分
2.一年内在苏州市区因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经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每起扣30分
3.在本市存在医保费用违规行为,纳入医保失信人员名单的,每次违规扣30分;因违反规定被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法人代表扣50分;用人单位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法人代表扣50分
4.在本市存在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违规贷款、恶意拖欠贷款等行为,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名单的,每次违规扣30分。单位欠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法人代表扣30分;单位不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法人代表扣30分;单位一年内因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经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法人代表扣50分
三、违法犯罪
1.近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每次扣200分
2.近五年内受过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0分
3.一年内在苏州市因违反城市管理、非法行医、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劳动保障、文化、卫生、工商、税收、住房公积金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人或个体户、企业的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每次扣50分
04 落户办理
一、办理条件
1. 已纳入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2. 在苏州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标准,人均住房面积大于或等于18㎡;
3.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二、办理流程
1. 申请人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前向其居住地区、街道(镇)积分管理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2. 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分两次统一向社会公布上半年“入户指标数”和下半年“入户指标数”;
3.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根据入户指标数,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市公安部门确认后,在苏州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注:公示前,居住地公安机关将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复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取消本次积分资格。
4.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户籍准入卡。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提出,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应于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5. 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于3个月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和相关资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准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6. 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于60日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准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注:申请人迁入本市户籍后,其积分管理自动终止。
办理地点: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
三、办理的重要时间点
申请时间点: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
指标数量公布时间点: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
入户名额公示: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