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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前段时间“苏州首起老小区私装电梯被拆除,“老楼加新梯”还有多远?”的新闻吗?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这个事情有结果了!
在经过多次专题调研等工作后,市住建部门形成了《苏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从10月29日开始,该《实施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也就是说
苏州的多层老住宅可以加装电梯了
但是——
哪些老住宅可以加装?
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请?
有人不肯装怎么办?
加装电梯的钱怎么出?
别急,在这份《苏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中,这些问题都提到了:
适用范围是这样的:
各县级市、区范围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未设电梯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实施意见》明确了老房加装电梯的实施范围、实施原则、政府职责、主体责任、资金筹集、组织实施这六个方面的事项。
按照该《实施意见》,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实施原则:
一是遵循“政府指导、业主自愿、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二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三是应当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各类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减少对小区环境的影响,保持增设电梯的整体立面外观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
实施流程是这样的:
1.既有住宅拟增设电梯应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内容包括: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分摊方案。
(2)确定电梯管理单位。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业主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3)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4)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2.实施主体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
3.实施主体应在本幢(本单元)拟增设电梯的主要出入口及小区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情况,由实施主体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期内收到利害关系人书面异议的,实施主体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与异议人的协商情况应在公示报告中载明。
4.利害关系人无书面实名反对意见的,实施主体应将书面协议、公示报告交辖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盖章备案。
5.设计方案的施工图需经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包括增设电梯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及地质勘查报告、设计单位出具增设电梯的相关建筑、结构施工图及计算资料等。
6.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主体应当向所在区增设电梯工作机构申请办理联合审查。
7.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县级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并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施工单位应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施工过程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8.电梯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前,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增设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社区居委会参加。
9.工程结束后,实施主体应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安装电梯的费用怎么出?
按照《实施意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费用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那么,两个惊喜是什么呢?
答案是
在安装费用上有两个好消息
一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府将给予不超过20万/台资金补贴,涉及管线迁移所需费用由各管线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姑苏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江区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自行承担。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张家港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是允许居民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的个人分摊金额。
按照《实施意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以幢或单元为单位进行。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主体,负责内部协商、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建设主体可推举1-2名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也可以书面委托具有建筑设计、施工或安装资质的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企业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工作。
加装电梯还有严格的要求:
按照《实施意见》,因为电梯属特种设备,在加装时有较为严格的要求。
首先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关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不利影响,对相关住户造成不利影响的,实施主体应予以协商解决。若日照、最小间距不能满足规范要求,应书面征得受影响业主的同意。
其次,增设的电梯应当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增设电梯的使用者和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如果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将责令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这个消息是不是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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