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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华峰
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氨纶”或“公司”)2014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结束,东方花旗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4 楼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4 楼
法定代表人 马骥
联系人 冒友华、葛绍政联系电话 021-23153486、021-23153450保荐代表人 冒友华、葛绍政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发行人名称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064
注册资本 16.77 亿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瑞安市莘塍工业园区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 17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从登
实际控制人 尤小平
联系人 陈章良
联系电话 0577-6517805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具体工作包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华峰氨纶进行尽职调查;统筹协调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华峰氨纶的委托,组织编制尽职调查报告等申请文件并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保荐机构组织华峰氨纶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及审
慎核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情况,补充完善并修订非公开发行相关文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与华峰氨纶共同协商确定发行时间安排;协助华峰氨纶完成股票上市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
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担保等事项;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
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情况,包括对公司基本面影响较大的经营变化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股权变动情况,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五、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参与保荐工作的评价
(一)发行人配合、参与保荐工作情况及评价
1、尽职推荐及发行审核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及反馈意见回复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保证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掌握并规范公司经营行为。
(二)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参与保荐工作情况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主要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参与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良好。
六、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无。
七、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审阅,本保荐机构认为:华峰氨纶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八、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访谈沟通、审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对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对公司 2014年和 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分别于 2015年 4月 10日和 2016年 4月 21日披露 2014年年报和 2015年年报,经核查、审阅,公司 2014年年报和 2015年年报披露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2014年和 2015年年度财务报告内容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要求,不存在虚假的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其他申报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冒友华
____________葛绍政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马 骥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盖章)
2016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