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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滁州分行信贷资金违法流入股市 客户经理遭罚-中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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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中信银行滁州分行信贷资金违法流入股市 客户经理遭罚-中信银行》主要内容是中信银行,对信贷资金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部分流入股市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规行为,被滁州银监分局罚款二十万元人民币。,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滁银监罚决字〔2018〕6号)显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滁州分行”)存在贷后检查不到位;对信贷资金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部分流入股市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规行为,被滁州银监分局罚款二十万元人民币。此外,张鹏飞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被给予警告。

滁银监罚决字〔2018〕6号显示,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给予中信银行滁州分行罚款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依据。

滁银监罚决字〔2018〕6号显示,张鹏飞作为贷款客户经理,未能认真履行贷后检查职责,对信贷资金用途进行跟踪检查或监控分析,对上述贷款资金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行为应发现未发现,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应负直接责任。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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