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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晋江法院快审快结被告人谢某璐易某洗钱罪一案,当庭宣判被告人谢某璐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易某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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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被告人谢某璐,男,49岁;被告人易某,男,50岁,两人都是龙岩人。
晋江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1日,毒品疑犯谢某琛(另案处理)用被告人谢某璐的农信银行卡收到地下钱庄转入的赃款共计50万元,嗣后,被告人谢某璐在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按照谢某琛的授意进行取现、存款,并在其本人持有的多张银行卡之间进行互转,最后再通过其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分次将该50万元转到谢某琛指定的被告人易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上,被告人易某在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按照谢某琛的授意通过取现、转账的方式最终将钱款转移到谢某琛的控制下。
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易某在龙岩市新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告人谢某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谢某璐、易某的家属分别代其预交罚金三万元。
晋江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璐、易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近一年多以来,晋江法院已对多名涉嫌洗钱的犯罪分子分别作出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的刑罚,犯罪数额累计近3亿元,洗钱行为为犯罪分子的收益来源、性质提供掩饰,遏制洗钱行为将有效维护经济金融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图:林雅思 陈德桂
编辑:尤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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