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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证券员工未及时调整客户佣金,法院判证券公司还52万-证券公司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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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湘财证券员工未及时调整客户佣金,法院判证券公司还52万-证券公司佣金》主要内容是证券公司佣金,3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案号为湘01民再174号再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湘财证券与客户常树德的关于融资融券账户交易佣金纠纷的案件,经再审后改判。,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湘财证券员工未及时调整客户佣金,法院判证券公司还5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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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案号为(2018)湘01民再174号再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湘财证券与客户常树德的关于融资融券账户交易佣金纠纷的案件,经再审后改判。根据再审判决显示,湘财证券该返还常树德交易佣金52.3万元及相关的资金占用利息,湘财证券还需承担一审、二审受理费,共计1.9万元。

佣金费用惹争议 湘财证券被告上法庭

2008年3月21日,常树德于湘财证券天津果园东路证券营业部签订《证券交易保证金账户开户协议书》,约定常树德在该营业部开设证券交易账户进行交易。2015年1月20日,常树德与湘财证券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了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事宜。2015年2月26日,常树德通过电话的方式向湘财证券大沽北路营业部的客户经理孟凡智申请对其交易账户的交易佣金调整至万分之三。当日,孟凡智填写了《佣金标准设置申请单》,并经该营业部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将常树德证券账户的佣金标准调至万分之三。

2016年1月22日,常树德在其开立的信用账户进行一笔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时,发现该账户的佣金收取标准为千分之三,常树德当即通过电话方式向孟凡智询问该情况,并以信息方式发送了其信用账号给孟凡智。2016年1月25日,常树德遂当面向孟凡智提出异议,声称其曾于2015年2月26日要求孟凡智将其信用账户的佣金标准标准为万分之三,但孟凡智并未为其予以调整,孟凡智答复称常树德申请调整佣金标准的时候,其只知道常树德有个普通账户。

2016年1月25日,大沽北路营业部将常树德的信用账户的佣金标准调整为万分之三。后常树德以大沽北路营业部未及时调整佣金标准,导致其遭受损失,其要求大沽北路营业部退还多收取的佣金并予以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后常树德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查明:自2015年2月26日至2016年1月22日,大沽北路营业部收取常树德佣金数额共计582744.69元,如果按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2月26日至2016年1月22日,大沽北路营业部应收佣金59484.94元。一审法院认为,常树德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常树德于2015年2月26日关于调整信用帐户标准提出过申请,且湘财证券公司或大沽北路营业部同意将其心痛帐户的佣金标准调整为万分之三。另外,根据双方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约定,常树德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查询,湘财证券公司在每个月的前5个交易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为常树德提供对账单,常树德对该对账单内容有异议的,须在每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湘财证券公司开户营业网点办理质询,常树德逾期未办理质询的,视为常树德已确认结果。但截止2016年1月22日,常树德并未对湘财证券公司提供的对账单提出过异议,视为其认可湘财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取标准。因此,判决驳回常树德诉讼请求,常树德不满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尽管融资融券合同并未就信用帐户证券交易收取标准进行明确约定,但事后,湘财证券公司一直是按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常树德收取信用帐户的交易佣金,并通过常树德与湘财证券公司约定规定的邮箱发送了对账交易单。但常树德一直未就此提出书面异议,故应当认定其对上述对账交易单是没有异议的。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常树德申请再审,再审时,常树德提交了一份新证据,即崔某的证明,拟证明被申请人在一审提交的崔某的签字是伪造的。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常树德提出其在2015年2月份通过电话与客户经理孟凡智联系,提出降低信用账户佣金的要求,并提供了与孟凡智的通话录音,该录音内容显示:孟凡智知道了其请求,也降低了普通账户的佣金,但未降低信用账户的佣金,并表示可以私人对常树德进行补偿,但常树德不同意。从普通账户佣金已经调整的事实,结合孟凡智的客户经理身份以及崔某的证明,常树德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应大于孟凡智关于不知道有信用账户的陈述的证明力,应当认定申请人在2015年2月26日提出调整信用账户佣金的请求后得到客户经理孟凡智的承诺,但客户经理没有对信用账户进行调整,只对普通账户进行了调整。而此时,申请人已未使用普通账户进行交易。且作为帮助申请人开立信用账户的客户经理陈述不知道有信用账户也不合常理。故原审未采信申请人提交的录音证据不当。孟凡智作为被申请人的客户经理,其行为应为职务行为,其关于调整佣金的承诺应当约束被申请人。

最后,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北路证券营业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树德返还523259.75元交易佣金,并以此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常树德支付自2016年1月23日至2016年6月11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

(佘婉绮 整理)

【参考资料】

1、中国裁判文书网:常树德、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8)湘01民再174号。

2、和讯网:“湘财证券员工失误未调整交易佣金,1年内多收52万佣金被客户告上法庭”,http://stock.hexun.com/2019-03-29/1966613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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