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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相关比较,请总结。
【回复】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比较表格
区别特征 | 有限公司 | 股份公司 |
设立 | 发起设立 | 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 |
发起人 | 1-50人 | 2-200人 |
股东人数 | 1-50人 | 2人以上(没有上限) |
股东会 | 出资比例表决,约定除外 | 一股一权;出席表决权过半决议 |
董事会 | 3-13人 | 5-19人;全体过半数出席开会;全体过半数通过决议两个强制性规范:(1)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开会;(2)全体董事过半数,方通过决议。 |
董事长 | 章程规定 |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股权质押 | 自由 | 自由 |
股权转让 | 外传限制 | 自由,例外主体限制 |
异议退股权 | 5年利;合并分立转;延期 | 合并分立 |
公司类型 | 一人公司;国独公司 | 上市公司 |
【问题2】票据权利取得的例外规则。
【回复】票据权利取得的例外规则:
A.恶意
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B.无偿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承继权利瑕疵的抗辩)
【问题3】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分配。
【回复】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注意】原告有三项举证事项:
(1)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
(2)申请更正的信息与自己有关。
(3)政府信息不准确的事实根据。
【问题4】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回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将其财物劫走;(2)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他人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手段,将其劫持,利用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迫使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交出一定的财物,换取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因此财物通常不是当场取得,而是在以后的特定的时间、地点取得;不是由被绑架人直接交出财物,而是由被绑架人的亲属交出。
【问题5】什么叫具体事实认识的对象认识错误?
【回复】您把概念杂糅了,应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认识错误。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
(1)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如行为人在行为时,误把甲认为是乙而对其实施杀害行为。这种对体现相同社会关系的具体目标的错误认识,并没有使行为人罪过的内容发生改变,所以行为人仍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比如,行为人意图盗窃办公室的一般财物,却到值班室将枪支作为一般财物加以盗窃。对于这种错误,只能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认定犯罪性质,即行为人以盗窃一般财物的故意实施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罪。
(3)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比如,行为人误以人为兽而实施杀伤行为。对于这种错误,由于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不是故意犯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4)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比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但在黑夜中将牲畜误认为是甲而加以杀害。对于此种错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由于认识错误而未得逞,应而构成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