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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融媒体6月1日讯(记者冷靖华)长江日报关于武汉市公积金提取、缴存细则于6月1日正式施行的报道刊发后,引发了读者的广泛关注,一上午咨询电话不断。为了给市民答疑,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在官网上发布了《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根据指南内容,长江日报记者梳理了读者对提取新政的相关焦点问题,进行了具体答疑。
怎样才是公积金提取认定的首套自住住房?
首套自住住房依据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职工家庭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记录进行认定。
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显示,职工家庭无委托扣划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2010年3月8日(含)后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记录及住房消费类提取记录的,本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住房为首套自住住房。
首套自住住房的提取如何办理?
关于购房合同提取: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本市新建商品住房,无论该套住房是否付清购房款,均可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关于不动产权证提取: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每三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关于还商贷提取: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使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且贷款未结清的,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六个月后,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剩余金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金额。
关于还组合贷款商贷提取: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贷款未结清的,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六个月后,可自愿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选择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剩余金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金额。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还款期间,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达三次及以上的,待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提取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关于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使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六个月后,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
【编辑:张颖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