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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险赤峰违法遭罚 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中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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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中华联合财险赤峰违法遭罚 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中华保险》主要内容是中华保险,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存在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5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银保监罚决字〔2019〕14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赤峰中心支公司”)存在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不完整问题。中国银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决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35万元。此外,两名相关责任人遭罚。

经查,中华财险赤峰中心支公司存在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存在不真实、不完整问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公司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存在不真实、不完整问题档案315份,问题档案占检查承保理赔档案的比例为30%。时任中华财险赤峰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周艳江、时任中华财险赤峰中心支公司政策保险部经理白冰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决定责令中华财险赤峰中心支公司改正,处以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决定对周艳江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白冰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银保监罚决字〔2019〕14号)

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赤峰中心支公司)

住 所: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

负责人:马福荣

当事人:周艳江

身份证号:15040219660201XXXX

职 务:时任中华财险赤峰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住 所: 赤峰市红山区哈一段

当事人:白冰

身份证号:15040219840206XXXX

职 务:时任中华财险赤峰中心支公司政策保险部经理

住 所:赤峰市红山区三东街路南太平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华财险赤峰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白冰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华财险赤峰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存在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经查,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公司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存在不真实、不完整问题档案315份,问题档案占检查承保理赔档案的比例为30%。时任中华财险赤峰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周艳江、时任中华财险赤峰中心支公司政策保险部经理白冰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反馈意见、调查笔录、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白冰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认为本人已经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上级公司的工作部署,受客观原因所限不能做到农业保险基础信息及农户签字100%准确,且检查发现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我局经复核认为,当事人白冰作为中心支公司农险部经理,对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其陈述申辩意见不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故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中华财险赤峰中心支公司改正,处以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周艳江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白冰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原内蒙古保监局代章)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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